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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时间:2017-12-21 10:17:53    来源:省国资委    返回首页

  2017年6月9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国资文〔2016〕102号)。该《办法》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5号)的体现,也是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实现国资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检查、事后备案转变的具体措施,更是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然要求。

  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基于“省属企业”这个概念强调的是资本的权属关系,而“省管企业”则强调的是企业干部管理关系, “省属企业”涵盖的更为全面,因此该《办法》全部使用“省属企业”这一概念。一是明确适用于所有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二是明确适用人员为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三是在附则部分,明确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自己的责任追究办法,也可直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责任追究的范围。《办法》对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重大影响的行为,从9个方面详细列举了65种情形,9个方面为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股权)和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涵盖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为避免规定不够详尽,还规定一个兜底条款,即“第十六条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关于资产损失的分类及标准。《办法》规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照损失程度和影响,把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

  关于经营投资责任的分类及认定。《办法》根据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把经营投资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界定了各自的概念,并重点对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6种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关于处理方式及其适用。《办法》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和问题性质等因素,规定了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5种处理方式;《办法》规定了在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时,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应给予的具体处理措施,特别是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形下扣减和追索薪酬的具体标准;《办法》还对应当从重处理和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作了规定。

  关于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主体、职责和程序。《办法》一是明确规定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省属企业分别组织实施;二是明确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省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范围;三是对政府部门之间、省属企业内设机构之间的协同职责作了规定;四是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即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及申诉、整改四个阶段。

  关于金融、文化类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特别规定,原则上适用本办法,中央、我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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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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